归国华侨、侨眷丧亡后的安葬证明办理
(一)办事依据
《民政部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》(民[1984]民20号)。
(二)办事人(单位)须提供的资料
1、家属(或单位)要求将已故人骨灰安葬的申请报告;
2、已故归侨、侨眷的户口簿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;
3、省级单位的,应提供单位和省侨办出具的归侨、侨眷身份证明;市级单位的,应提供单位或市级局(公司)出具的归侨、侨眷身份证明;退休人员或无单位人员等,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侨办出具的归侨、侨眷身份证明;
4、死亡证明;
5、以上资料除提供原件外,还应提供复印件一份。
(三)办事职责
市侨办负责出具已故归侨、侨眷公墓安葬证明。业务归口处室为市侨办侨政处。
(四)办事程序
1、申请人向市侨办侨政处提交申请资料;
2、审核完成后,开具证明;
3、处领导签发。
(五)办事期限
资料齐全当即办理,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。
(六)办事结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