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读济南墓地使用20年后缴费到期
民政部1992 年发布的《公墓管理暂行办法》中有这样的规定:公墓墓区土地归属国家或集体所有,丧主不具有自行买卖或者转让的权利。换言之,国家对经营性墓地只是让渡了使用权,墓地经营者经营的也只是这种让渡了的使用权,因此消费者所购买的也是墓葬用地的使用权。这个使用权目前国家规定是20年期限,到期后需要家属到墓园续交管理费。
那么问题来了,20年光阴过后,很多墓地的亲属联系方式变更,无法取得联系,更谈不上续费,那么这些没有续交护墓费的坟墓是怎么安置的。
按照相关规定,到了一定期限还不续租的墓穴可按照“无主”来处理,即墓园管理方可以把土地使用权收回,循环利用,继续卖钱。但实际操作中,大多数墓园打死也不敢这么做,毕竟死者为大,要是不续费就给人家挫骨扬灰,万一今后家属找上门来闹,就麻烦大了。但是也有些建设年代比较久远的墓地,有不少下葬已超20年的,针对这部分联系不到亲属的“无主坟”,公墓管理方一般会将这部分骨灰请出,择地深埋,空出的墓穴修正后投入继续销售。
和可以获得永久产权的房产不同,墓地存在使用期的情况绝非中国首创,世界很多国家很早就约定了墓地的使用期,以此来避免墓地资源枯竭。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火葬的国家,火化后的骨灰在墓地存放33年后必须重新深埋,石碑交替为后代人名字使用,属于历史留下的家族碑位,过了两、三代的先人碑位送到寺庙处理,不再保留;中国台湾地区的墓地使用期限为5至8 年不等,使用期限届满后将骨灰抛撒。
墓地租用政策,在欧洲国家更是盛行,包括英国、丹麦、芬兰、瑞典、德国等。丹麦著名的阿瑟斯顿国家公墓,20 年租期价格相当于人民币不到4000 元;德国的墓地使用期限届满后采用深埋储存的方式,很多家庭的墓地是重复使用;而在英国伦敦,因为实在无墓地可用,2007 年,伦敦的公墓获准把入土75 年以上的棺材起出来,墓穴加深后再放回去,然后把其上的空间作为新的墓穴,甚至墓碑也是两面用。